南京某商业地产项目在启动之际,隔壁酒店尽管不在其获批拆迁范围内,但地产开发商认为该酒店有碍其开发之整体推进和形象进度,因此欲将其拆掉。
《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写了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大家说这一条千万别写上,如果写上变通余地一点儿都没了。这几句话我们应该很好地思考。
主要著作有《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民法教程》(合著)、《沉浮与枯荣》等,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商法全书》、《证券实务大全》、《商法案例评析》等书。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行动准则的参考。当时把邮票上面的人民邮政改成了中国邮政,这就引起了几名常委巨大的愤怒,甚至上书到中央,说把人民邮政都取消了,等于把我们的性质都改了,又恢复到过去了。马国川:在您过去的著作中也讲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就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或者说是进两步,退一步。就是说,我们国家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
来源:腾讯思享会 进入 江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我随便举一个例子来看一看。这将是最高法院的丑闻。
甚至在鸡尾酒会上提一下某个未决案件都是不允许的。法官的品质不容置疑,法官的洁身自好是法律生命蓬勃生长的坚实大地,没有对于法官品格的坚守,就没有法律的明天,这是法律的内在逻辑使然。法律思维的逻辑与辩证法存在冲突,它不符合以创新和突破为主旨的经济规律,不符合中庸和谐的生活理念。在西方,大法官群体十分注意保持着自己的贵族身份。
凡是与法律结果相违背的请求就不在请托之列。因为布莱克坚信,和法官就案件进行庭外接触是违背法官道德标准的。
而这些决定是他自愿做出的,没有任何人知道科科伦对他的游说,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一名法官取消参加复审的资格。在复审会上,布伦南向全体法官介绍了科科伦来访的情况。他们认为贵族不该使自己陷入争议之中,法官就该很好地适用法律,通过案例延续和发展普通法,这才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应当由议会通过立法解决。在布莱克看来,科科伦触动了他作为法官的道德底线。
布莱克不仅立即打断老朋友的谈话,而且毫不留情地把科科伦从他的办公室轰出去。不可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来源:《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3日,第10版。尽管首席大法官伯格倾向认可申诉,甚至想通过修改表决程序使申诉通过,但是遭到了其他大法官们的强烈抵制。
法官的思维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行进,而不能旁逸斜出,它无关乎政治,更排斥个人的情感。布伦南请科科伦马上出去,并将科科伦游说事件告诉了他的办事员,他甚至要取消自己参加此案复审申诉的资格——因为有人向他游说过此案。
美国大法官们的做法也许让我们这个以人情为纽带的国度难以接受,但是它至少提出了一个思考:任何人不能干扰法官的逻辑思维。一天他来到布莱克办公室,告诉布莱克:最高法院做了一件非常不公道的事,针对世界最大管道煤气公司——帕索天然气公司的反托拉斯案件的裁决威胁了这家公司的生存。
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以三段论为主,呈现出单向和线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结果主义。他为利益集团的游说让布莱克大吃一惊,因为从来没有人到最高法院来为申诉人进行过游说,即使说句好话也没有过。 法律职业是逻辑思维的艺术。《孟子·离娄》有言: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进入专题: 法官思维 。由此,大法官任命一直被法官群体所掌控,成为法官阶层自己的事务,法官群体显得相对封闭,但这保证了法官群体的独立性。
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法律程序一旦启动就要追求一个确定的结果,确定的结果一旦打破,法律的思维过程就会遭到破坏。
但是这个裁量权应当遵从法官的良知与法律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外在的影响,更不应当包括法官的徇私行为。但科科伦并没有死心,又到法官布伦南的办公室游说,刚刚提起帕索公司时,就被布伦南打断了。
曾有人提议英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制度,在英国实现大法官由选举产生,且其资格由议会听证审查。以此为鉴,假如我们总是让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国人必定会对法律嗤之以鼻,法律的尊严无从建立,法律的规则无从遵守,法治的理想无从实现
但科科伦并没有死心,又到法官布伦南的办公室游说,刚刚提起帕索公司时,就被布伦南打断了。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不可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提议遭到了法官阶层的一致抵制,他们认为这会使大法官们不再具有应有的中立尊荣的地位,也会使法官们陷入政治化的危险之中,无法保证裁决的公正无私,法官们不该为了选票而忙碌,更不该在议会面前受到身份的盘查,这既不优雅也没有体现出对法官专业操守的信任。
在西方,大法官群体十分注意保持着自己的贵族身份。以此为鉴,假如我们总是让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国人必定会对法律嗤之以鼻,法律的尊严无从建立,法律的规则无从遵守,法治的理想无从实现。
布伦南请科科伦马上出去,并将科科伦游说事件告诉了他的办事员,他甚至要取消自己参加此案复审申诉的资格——因为有人向他游说过此案。尽管首席大法官伯格倾向认可申诉,甚至想通过修改表决程序使申诉通过,但是遭到了其他大法官们的强烈抵制。
法官的品质不容置疑,法官的洁身自好是法律生命蓬勃生长的坚实大地,没有对于法官品格的坚守,就没有法律的明天,这是法律的内在逻辑使然。因为布莱克坚信,和法官就案件进行庭外接触是违背法官道德标准的。
布莱克不仅立即打断老朋友的谈话,而且毫不留情地把科科伦从他的办公室轰出去。这将是最高法院的丑闻。曾有人提议英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制度,在英国实现大法官由选举产生,且其资格由议会听证审查。他们认为贵族不该使自己陷入争议之中,法官就该很好地适用法律,通过案例延续和发展普通法,这才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应当由议会通过立法解决。
用这样的逻辑为人处世者有一个标准:凡是与法律相冲突的事情就不在通融之内。法官的思维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行进,而不能旁逸斜出,它无关乎政治,更排斥个人的情感。
凡是与法律结果相违背的请求就不在请托之列。进入专题: 法官思维 。
当然他个人还是倾向赞同帕索的申诉理由,但是当他说出自己的观点之后,道格拉斯法官打断了他的话:现在问题的核心是科科比的游说,他会到处吹嘘,自己是如何进入法院游说,如何说服法官搞定申诉的。一天他来到布莱克办公室,告诉布莱克:最高法院做了一件非常不公道的事,针对世界最大管道煤气公司——帕索天然气公司的反托拉斯案件的裁决威胁了这家公司的生存。
[23]该学者从新中国宪法学涉及方法论的三次争论中得出结论:在这三次争论之中,无一例外地存在部分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事实命题中直接推导出规范性命题的现象,即存在了一种贸然承认‘事实的规范力、一种迫使规 [阅读]
[16]梁启超:《护国之役回顾谈》,《梁启超全集》(第1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5页。 [阅读]
[美]朱迪斯·M·本内特:《欧洲中世纪》,杨宁李韵译,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5页。 [阅读]
如果不加区别地使用该词,不仅会造成我们对法律的诸多误解,而且还会引发制度的混乱。 [阅读]
伯禹立功,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 [阅读]
从民国时期制宪政治实践来看,美国式制宪会议模式与民国式制宪国大模式的结合也许更为合适。 [阅读]
如果这种说法仅仅是梁启超的一种政论策略或政治修辞,那就另当别论(很可能就是这样)。 [阅读]
宪法不能容许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 [阅读]